杨秋池离开现场,来到隔壁厢房,红绫没有再哭了,躺在床上眼睛直愣愣看着罗帐顶。宋晴、宋芸儿两姐妹在柔声宽慰她。
杨秋池先安慰了一会红绫,然后给他倒了一杯水。宋晴急忙在床头坐下,小心地将红绫扶起半身,红绫接过杨秋池手中的茶杯,一口气喝了半杯,感激地说道:“谢谢少爷。”
杨秋池接过茶杯,笑了笑:“你躺下睡一会,等我忙完了就来和你说话,好吗?”
红绫点点头,第一次笑了,还是那样的甜美,虽然脸上脖颈上还沾着不少血污。
杨秋池端着那茶杯出了房门,回到凶杀现场,用磁性指纹刷和透明胶带提取了茶杯上红绫的指纹,与凶器上的指纹进行对比,完全吻合!
果然,红绫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!她伪造了现场并说了谎!
不过,另外的问题马上又出现了:红绫一个弱女子怎么能杀死三个成年男人?她又为什么要杀他们?而且,红绫的双手不是反绑着的吗?后来还是那小丫鬟进来帮她解开的,双手反绑还怎么杀人?
第一个问题,红绫为什么要杀他们父子三人?
答案显而易见,大少爷身上没有一块布还好理解,因为红绫已经许给了他,要同房。小少爷李杰怎么也同样的样子出现在这屋里?显然,他也想和红绫同房,老爷已经被证明死前也是没有一块布在身上着的,当然,他也想与红绫同房!
这就是说,这父子三人其实是准备共同凌辱红绫,红绫这才杀了他们!
那他们三人是否已经得逞呢?
第一个发现现场的小丫鬟说当时红绫是穿着衣裙的,从红绫自己的叙说也可以证明他们三人没有得逞,不过,杨秋池还是决定做一下检测,用物证来证明!
他用棉签分别提取了三人小弟弟的冠状沟、弟弟头部位的粘附物,进行了染色质检查。
如果男人的小弟弟插入过女性小妹妹,会粘上鳞状上皮细胞,贴片检查鳞状上皮细胞X小体的出现率,如果超过10%,就可以证明小弟弟接触过女性的小妹妹。
检验结果证明三人均没有得逞,杨秋池这才长长舒了一口气,如果红绫被这三个禽兽糟蹋了,那自己真是万死都不足以赎罪。
杨秋池恨恨想到,李承明父子三人竟然要欺凌儿子的小妾,作出这等禽兽不如的事情,就算没有得逞,也是其心可诛,死有余辜!
红绫面对强暴,奋起反抗,杀了这三个禽兽,属于正当防卫,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,我国《刑法》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行办事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这叫作无限防卫。
既然红绫不用负刑事责任,那她伪造现场说谎干什么?有什么可怕的,杨秋池为红绫维护自己尊严的行为击节叫好的同时,又为她的不懂法伪造现场而有些好笑。
杨秋池心想,你还别说,这红绫小脑袋瓜还真不错,这现场伪造得象模象样的,连金师爷这样的刑名高手都瞒过去了,如果不是遇到自己这现代来的法医,要揭穿这伪装,还真不容易。
杨秋池迈步就要出去让红绫说出真相,可他刚迈出了一步,就站住了,不对,自己记忆的是现代的刑法规定,谁知道古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,是不是也规定杀死强行办事犯不负刑事责任呢?如果要负刑事责任,那自己这一说出来,不就把红绫给害了吗?
杨秋池搞不懂了,还是先问问再说,问谁呢?金师爷?这老狐狸一定会怀疑自己问这问题的用意,或许就会怀疑到这案子上去,不行,不能莽撞,要先毁掉现场证据,把这案子坐成铁案后再说。只有这样,就算明朝法律规定杀死强行办事犯也要负刑事责任,就算金师爷或者其他人怀疑是红绫干的,这案子也查不清了,红绫才不会被牵连。
三思而后行!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的重要性了。
杨秋池做对了,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的广泛,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。
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,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,《大明律》仅仅在“杀死私通男人”一节中规定的“凡妻妾与人私通、而于私通之地亲获私通的男女、登时杀死者、勿论。”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权利,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。
《大明律》在“犯奸”一节中,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。反而强调“强行办事者、妇女不坐。”,也就是说,如果妇女被人强行办事,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,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,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的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。
所以,在明朝,强行办事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、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贞洁,却不能用杀死强行办事犯来保护自己。这种权利是属于朝廷官府的,是公权力,不允许私人行使。红绫杀死李员外父子他们三个,在明朝仍然要负刑事责任,虽然不会比照杀人犯处理,却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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